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政府针对下级部门请示作出的批复行为是否可诉?
释义
    【案情】
    为实施河南省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老城区改造,依据《开封市水系二期工程地块控规》(2007规-023),开封市国土局于2007年4月29日向开封市政府报送汴国土用文(2007)28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的请示》。当日,开封市政府作出汴政土文(2007)26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的批复》(以下简称汴政土文〔2007〕26号批复),批准“收回2007-6号水系工程项目宗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批准收回之日起,注销该宗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的土地登记内容,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件作为拆迁补偿凭证,上述宗地收回后,按照拆迁后测绘确定的净用地面积和规划用途,拟公开出让”。孙春生拥有42.47平方米划拨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号,在上述拟收回宗地范围之内。孙春生认为该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4月18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9日作出豫政复决(2014)123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汴政土文(2007)26号批复。一、二审法院认为,内部批复,并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孙春生权利义务上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其的起诉。孙春生对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决不服,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
    【裁判】
    最高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一般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只有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汴政土文(2007)26号批复涉及孙春生的内容未付诸实施,汴政土文(2007)26号批复未对孙春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法驳回孙春生的起诉并无不当。
    【评析】
    本案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是否可诉的典型案例。通常情况,政府针对下级部门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文来自网络、报刊及电视台,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4: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