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 |
释义 | 2017年8月,隗x棉受x村委会指派装卸水泥时不慎摔伤,事故导致隗x棉右侧第2后肋骨折、右侧第3后肋骨质连续性不佳、右肱骨近端及肩锁关节骨髓水肿、过节腔积液、面部瘢痕外伤后、不完全性面瘫外伤后,x村委会支付了部分前期治疗费用和3000元误工费,外伤导致面瘫后功能性丧失,右侧眉下垂,右眼无法闭合需要手术治疗,但x村委会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故隗x棉诉至法院。x村委会辩称:隗x棉的医疗费应当以与受伤部位相关医疗票据为依据;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没有鉴定不认可,且关于误工费,应考虑到隗x棉年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交通费应以实际就医为准,没有票据x村委会不认可。隗x棉受伤时间是2017年,受伤程度是轻微伤,其2019年去医院再检查有过度医疗的嫌疑。 本案审理中,根据隗x棉申请,通过摇号随机指定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隗x棉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根据现有材料,以该所现有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无法明确隗x棉眼睑下垂的原因,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终止鉴定。 鉴定终止后,北京协知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向本院表示,申请人到医院再做相关检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可能具备能力做出鉴定结论。后本院向当事人释明可另选有技术条件和能力的鉴定公司对其委托事项进行鉴定,隗秀棉表示不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隗x棉为x村委会提供劳务,x村委会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隗x棉在工作中遭受损害,x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隗x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13607.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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