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同意书写公公和儿媳关系写什么? |
释义 |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公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填写为“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写为“二子妻”。 法律分析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同时,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应该填写“儿妻”或者“几子妻”。如:二儿子的妻子就写明“”二子妻。 拓展延伸 如何在户口本中正确记录公公与儿媳的关系? 在户口本中正确记录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将公公的姓名填写在户口本的父亲一栏中,儿媳的姓名填写在母亲一栏中。其次,在户口本的备注栏中注明他们之间的具体关系,例如“公公”和“儿媳”。这样可以清晰地表明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此外,根据当地的户口管理规定,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或公公与儿媳的关系证明。在填写户口本时,务必准确无误地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户口本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注意,具体的操作方法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指导。 结语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公民应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关于户口本中儿媳与户主的关系,可以在户口本中正确记录,将公公的姓名填写在父亲一栏,儿媳的姓名填写在母亲一栏,并在备注栏注明具体关系。同时,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户口本时务必准确无误,以确保准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操作方法请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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