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呼气试验,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及检验》中的醉酒标准(≥80mg/100ml)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检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立案查处。被查获后,在呼气试验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检测到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查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