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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幕交易」动议、策划、决策或执行初始时间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释义
    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
    一、要点提示
    客观证据证明控制的股票账户敏感期内实施了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实际行为,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而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定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策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二、案情概述
    湖南投资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投资公司)系上市公司。2004年,湖南投资公司与长沙市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湖南君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逸公司)经营、开发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南岸五合垸约1555亩宗地(以下简称五合垸宗地)。2006年3月,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谭某(另案处理)计划将五合垸宗地转让,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利润,改善湖南投资公司业绩,抬高公司A股股价。因国家国土政策调整,为确保五合垸宗地登记至君逸公司名下,2006年4月4日,谭某组织召开君逸公司董事会会议,安排布置五合垸宗地挂、摘牌工作。2006年6月,谭某组织公司少数高管人员开会,安排设立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水雅境公司)用于摘牌、转让五合垸宗地。2006年8月2日,湖南投资公司和湖南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注册成立湘水雅境公司,为该公司摘牌、转让五合垸宗地做准备。2006年8月24日,谭某组织召开湖南投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设立湘水雅境公司议案,并于2006年8月26日发布投资公告。2006年10月11日,湘水雅境公司以10.25亿元竞买五合垸宗地,并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2006年10月13日,湖南投资公司发布五合垸宗地中标公告。2006年11月7日,谭某代表湖南投资公司与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湘水雅境公司全部股权以及该公司名下五合垸宗地以人民币10.35亿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世纪金源公司。2006年11月20日,谭某组织召开湖南投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转让湘水雅境公司股权议案,并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湘水雅境公司股权转让公告。2007年3月13日,湖南投资公司对五合垸宗地进行最终结算,除去成本最终获利人民币1.7亿元。2007年4月17日,湖南投资公司发布业绩预公告,公布转让湘水雅境公司五合垸宗地获利约人民币1.7亿元的情况。2007年4月19日,湖南投资公司发布业绩预公告,公布了第一季度业绩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500%以上的情况。2007年4月26日,湖南投资公司发布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布了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9039.79%的情况。 2006年6月5日,湖南投资公司成立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谭某兼任组长,负责湖南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工作。2006年7月3日,湖南投资公司对外发布《湖南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股改初始方案。同年7月17日,湖南投资公司控股股东环路公司向湖南省国资委请示报告10股配送9股的股改方案。同年7月19日,湖南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同年7月21日,湖南投资公司对外发布上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
    湖南投资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竞买五合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06年4月4日,止于2006年10月13日。湖南投资公司转让五合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06年11月7日,止于2007年4月17日。湖南投资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06年6月5日,止于2006年7月3日。 2004年,被告人郑斌认识了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谭某,郑斌向谭某介绍其实际控制的桂林正翰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翰科技公司)的相关情况,谭某在经郑斌介绍后对正翰科技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该公司申请国家专利情况及未来发展的前景较为看好。2005年,湖南投资公司开始投资入股正翰科技公司,并最终实现控股。后来湖南投资公司又与正翰科技公司合资成立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翰辐照中心),湖南投资公司占股64%。在湖南投资公司购买正翰科技公司股份及合资成立正翰辐照中心过程中,谭某与郑斌建立了较好的私人关系。到2006年上半年,湖南投资公司策划出让五合垸土地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因郑斌与湖南投资公司安排在正翰科技公司及正翰辐照中心的工作人员同在一起工作,在工作中便打听到湖南投资公司出让五合垸土地及股权分置改革配送比例等会对湖南投资股票造成影响的情况,为进一步确认湖南投资公司出让五合垸土地及股权分置改革会对股票造成何影响,郑斌便直接找谭某询问相关情况,谭某将相关内幕信息透露给郑斌:2006年6月,谭某向郑斌透露了湖南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预案的配股比例是10股配送5点几股;2006年7月,谭某告诉郑斌,湖南投资公司股改最终方案配送比例是10股配送7股以上;2006年10月,谭某向郑斌透露五合垸土地将转卖给北京世纪金源公司,获利很大。获得谭某透露的内幕信息后,郑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郑斌、桂林市翰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陈某1共四个证券账户,在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4月17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湖南投资股票,先后分别买入湖南投资股票共计661.6419万股,共计买入金额3363.750332万元;共计卖出湖南投资股票661.6419万股,共计卖出金额3706.304764万元;共计盈利342.554432万元。 2018年5月24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桂林市七星区郑斌家中将郑斌抓获归案。
    为证明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1、被告人郑斌的供述,郑斌在侦查机关共有8次供述,证明2006年6月、7月,郑斌从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谭某处得到湖南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幕消息,2006年5月、9月、10月,郑斌从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谭某处得到五合垸土地处置的内幕消息;郑斌于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期间,利用郑斌、桂林市翰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翰通投资公司)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其母亲陈某1股票账户,大量买卖湖南投资公司的股票,从中获利。其中,郑斌账户买入股票共170余万元,盈利8万余元;翰通投资公司账户共计买入股票2365余万元,盈利174万余元;陈某1账户买入股票共827万元,盈利159万余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谭某(时任湖南投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证言,证明谭某时任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主持湖南投资公司股改和五合垸土地摘牌、处置工作。2006年6月,谭某向郑斌透露了湖南投资公司股改预案的配股比例;2006年7月,谭某向郑斌透露湖南投资董事会决议股改的最终方案配送比例是10送7以上;在2006年年初,谭某向郑斌透露湖南投资决定出售五合垸土地能获得很大的利润,2006年10月,谭某向郑斌透露五合垸土地会以10.35亿转卖给北京世纪金源公司。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郑斌是陈某1的儿子,国海证券桂林营业部户名为陈某1的个人证券账户是郑斌带陈某1去证券公司开的,该账户一直由郑斌持有和使用。 (3)证人刘某1(时任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助理、财务总监)的证言,证明2006年10月11日,刘某1代表湘水雅境公司举牌,以10.25亿元摘牌了五合垸土地;2006年11月7日,谭某和裴某代表湖南投资公司和中意房地产公司和世纪金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3000万元价格转让湘水雅境公司全部股权,以10.05亿元转让该公司名下土地。 (4)证人刘某2(时任长沙水利投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6年4月,长沙水利投启动了五合垸土地的挂牌程序;2006年10月,湖南投资子公司湘水雅境房地产公司以10.25亿元摘牌五合垸土地;后来,湖南投资又以出让湘水雅境公司股权的方式将该宗五合垸土地卖给了世纪金源公司。 (5)证人袁某(时任长沙水利投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五合垸土地是湖南投资公司和长沙水利投公司的合作公司君逸房地产公司的回报用地。 (6)证人裴某(时任湖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五合垸土地处置的内幕消息敏感期从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26日;湖南投资公司股改的内幕消息敏感期是从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8月16日。 (7)证人陈某2(时任湖南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6年6月5日湖南投资第三次董事会组织成立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2006年8月16日,湖南投资公司就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改最终方案进行公布;五合垸土地处置中所有未公告的消息都属于内幕消息。 (8)证人马某(时任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秘书)的证言,证明湖南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是2006年6月5日至8月16日;湖南投资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公示摘牌获得五合垸土地,11月23日公示转让湘水雅境公司的股权,2007年4月17日业绩预告公告公布转让湘水雅境公司五合垸项目土地获利约1.7亿元。 3、书证 (1)关于谭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长政干(2003)19号)、谭某公务员登记表,证明谭某从2003年至2013年担任长沙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湖南投资公司党委书记;谭某从2004年至2013年担任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系公务员身份。 (2)常住人员户籍信息表,证明郑斌身份情况,与陈某1系母子关系。 (3)抓获经过,证明郑斌于2018年5月24日晚在桂林七星区被抓获归案。
    (4)申请书,证明郑斌申请通过抛售股票和家属筹资等方式退还违法所得,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5)湖南投资公司和长沙水利投《关于审定五合垸合作开发方案的请示》(湘投办字(2004)24号)、中共长沙市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2003年第21次)、《关于防汛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长府阅(2004)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15号),证明中共长沙市常委会议同意长沙水利投公司通过水利工程新增土地作为该公司的融资资产;长沙市市长办公会议同意湖南投资公司参与五合垸开发建设;时任长沙市长谭仲池批示同意湖南投资公司和长沙水利投成立一家合作开发公司开发五合垸土地。 (6)湖南投资公司与长沙水利投合作开发五合垸土地的合作合同、湖南投资公司2004年第六次董事会纪要、决议及公告、湖南君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资料及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湖南投资公司与长沙水利投公司合作成立湖南君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五合垸土地;湖南投资出资4.25亿元投入君逸房产公司取得该公司70%税后利润,长沙水利投将五合垸约1555亩土地投入君逸房产公司取得该公司30%的税后利润。 (7)湖南君逸房地产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五合垸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表、五合垸土地挂牌费用明细、长沙市水利投关于挂牌出让五合垸宗地的请示、长沙市水利投关于挂减免五合垸耕地开垦费及征地管理费的请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申请及承诺书及出让方案、关于缓缴五合垸土地出让金的请示,证明2006年4月4日,湖南君逸房地产公司会议决议布置安排五合垸土地挂、摘牌工作;长沙市水利投公司申请挂牌出让五合垸土地及申请减免该宗土地费用。 (8)湖南投资公司委派书、湖南湘水雅境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湖南投资公司请求市建委批准湘水雅境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公司章程,证明湖南投资公司和中意房地产公司分别占股湖南湘水雅境公司95%、5%;湖南投资公司委派谭某等人担任湖南湘水雅境公司董事;湖南湘水雅境公司于2006年8月2日获得营业执照。 (9)湖南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次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湖南投资公司对外投资公告、长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长沙市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付款与交地协议、湖南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中标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股份转让协议、湖南投资公司股份公司转让股权公告、湖南投资公司股份公司业绩预公告、湖南投资公司股份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证明:湖南投资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24日决定设立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湖南投资出资1900万元,占股95%,长沙中意房地产公司出资100万元,占股5%;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0月11日以10.25亿元竞得五合垸宗地;湖南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公告竞得五合垸土地;湖南投资公司、长沙中意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将湖南湘水雅境房地产公司股份及五合垸土地以10.35亿元转让给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投资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公告将湖南湘水雅境公司股权转让给世纪金源公司;湖南投资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发布业绩预公告: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净利润为1.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0%以上;湖南投资公司于2007年4月26日发布公告:2007年1-3月,公司实现利润171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039.79%。 (10)湖南投资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记录、湖南投资公司关于成立公司股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湖南投资公司聘请国泰君安公司担任股改财务顾问及保荐协议、湖南投资公司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湖南投资公司与长沙环路公司等签订的保密协议、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国泰君安公司关于湖南投资公司股改的保荐意见、湖南投资公司股改说明书、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湖南投资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改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湖南投资公司股改网上路演公告,证明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6月2日召开董事长办公会研究成立股改领导班子,2006年6月5日发文成立公司股改领导小组,谭某任组长;湖南投资聘请国泰君安公司担任股改财务顾问及保荐人,聘请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提供股改法律服务;湖南投资公司与各股改知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6月28日召开董事会决定股改方案为每10股流通股可获5.27股转赠股份;国泰君安公司同意湖南投资公司每10股流通股可获5.27股转赠股份的股改方案;湖南投资公司股改说明书确定每10股流通股可获5.27股转赠股份的股改方案;2006年7月3日,湖南投资公司公告股改方案为每10股流通股可获5.27股转赠股份,公司股票于7月3日至7月12日停牌;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股改方案。 (11)关于确定湖南投资股改最终方案的请示(长环路﹝2006﹞10号)、湖南投资董事会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度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关于湖南投资公司股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湖南投资公司股改之补充保荐意见、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度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湖南投资公司关于调整股改方案的公告、湖南投资公司股改说明书(修订稿全文)、关于湖南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请示(长环路﹝2006﹞12号)、关于湖南投资公司股改的批复(湘国资产权函﹝2006﹞196号)、湖南投资公司关于股改方案获湖南省国资委批准的公告、湖南投资公司关于召开股改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湖南投资公司关于召开股改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改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湖南投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证明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7月10日向湖南省国资委请示最终股改方案:每10股流通股可获9股转赠股份;湖南投资董事会2006年7月11日审议通过每10股流通股可获9股转赠股份的股改方案;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湖南投资公司每10股流通股可获9股转赠股份的股改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国安君安公司出具关于湖南投资股改方案的补充保荐意见;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7月12日发布关于每10股流通股可获9股转赠股份股改方案的公告;长沙环路公司2006年7月17日向湖南省国资委请示关于湖南投资每10股流通股可获9股转赠股份的股改方案;湖南省国资委2006年7月19日批复同意湖南投资公司每10股流通股可获9股转赠股份的股改方案;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8月2日发布关于股改方案获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告;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8月16日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湖南投资公司2006年8月18日发布关于该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12)湖南投资公司《说明》、《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湖南投资公司股改及五合垸土地处置的公告信息,证明《证券时报》于2006年7月12日刊登湖南投资公司关于每10股流通股可获9股转赠股份的股改公告;《证券时报》于2006年10月13日刊登湖南投资公司关于以10.25亿元竞得五合垸土地的公告;《证券时报》于2007年4月26日刊登湖南投资公司关于2007年第一季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9039.79%的公告。 (13)湖南投资公司2006-2007年前五十大股东流通名册,证明:湖南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7年前五十大股东名单。 (14)翰通投资公司光大证券开户凭证及委托开户总协议书、翰通投资公司证券(客户号000026015555)交易明细;郑斌个人股票账户英大证券开户凭证、交易明细;翰通投资公司国海证券开户凭证、授权委托书、交易明细;陈某1个人股票账户国海证券开户凭证、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证明翰通投资公司、郑斌、陈某1股票账户开户及交易湖南投资股票的情况。 (15)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关于谭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谭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证明:①湖南投资通过控股子公司竞买五合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06年4月4日,止于2006年10月13日;谭某是本项内幕信息知情人。②湖南投资转让五合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2006年11月7日,止于2007年4月17日;谭某是本项内幕信息知情人。③湖南投资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06年6月5日,止于2006年7月3日;谭某是本项内幕信息知情人。 (16)情况说明:证明宁乡市公安局收到监委移送的郑斌涉嫌内幕信息的线索后,经初步分析、研判,发现郑斌实际控制的翰通投资公司、翰通咨询公司两个证券账户出现在股东名册中。5月25日,郑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到案后,6月初,郑斌供述其使用公司账户及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账户及其母亲陈某1的账户买卖湖南投资公司股票,侦查机关随后根据其供述调取了相关股票账户的相关书证。 4、审计报告 (1)《关于郑斌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购买湖南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盈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郑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郑斌、翰通投资、翰通咨询、陈某1四个证券账户,在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4月17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湖南投股票,其中:
    郑斌个人账户从2007年4月13日至5月21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湖南投资股票148300股,买入金额1704900元,卖出金额1792198元,盈利8万多元;
    翰通投资公司二个股票账户从2006年4月24日至2007年5月9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湖南投资股票3129961股,买入金额19273823元,卖出金额20615220元,盈利1341397元;
    陈某1个人账户从2006年7月14日至2007年1月22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湖南投资股票2212720股,买入金额8270712元,卖出金额9864415元,盈利1593702元;该账户截止2006年10月13日湖南投资竞买土地公报之日止,共多次买入、卖出湖南投资股票,盈利830838元。
    被告人郑斌及其辩护人提出:1、内幕信息敏感期应截止于2006年10月13日土地竞买公报之日止;2、公司股票账户利用内幕信息的股票交易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该部分犯罪事实的法定刑期已超过追诉期限;3、虽然郑斌利用其母亲陈某1账户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但该部分犯罪行为系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待的,应认定构成自首;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提出的观点和理由,本院现将双方的争议焦点评判分列如下: 1、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
    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而政策、决定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定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策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结合本案证据,本案的内幕信息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谭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所回复的,认定本案的涉湖南投资公司的内幕信息有三个阶段,谭某是三项内幕信息知情人。
    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谭某证明其向郑斌透露了前二个内幕信息,郑斌还供述谭某在第三个内幕信息敏感期间让其抛掉股票而对谭某有埋怨;郑斌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或个人账户从2006年10月13日之后,基本属于短线操作,第一天买入,有一角或二角差价就陆续卖出,甚至有时候还有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行为,与正常的股票短线投资行为无异;相比之下,在2006年的7月至10月期间,郑斌大量买入湖南投资股票,在前面二个内幕信息期内,客观上郑斌有大量持有股票的行为,即客观证据证明郑斌控制的股票账户在此期间实施了买入或卖出湖南投资股票的实际行为,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故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2006年10月13日之后,郑斌所控制的股票账户交易投资行为不能定性为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 2、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现有证据证明,郑斌控制的翰通投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在本次之前有正常业务,并非为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而成立,也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上述股票都是在公司的股票账户交易,股票获利用于公司的经营。郑斌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有决策、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系单位犯罪行为;但是郑斌使用其母亲陈某1的个人账户所实施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系其个人行为。 3、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郑斌控制的翰通投资公司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于2006年,案发于2018年,已超过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其使用母亲陈某1的股票账户截止2006年10月13日止,共多次买入、卖出湖南投资股票,盈利830838元;其获利超过75万元,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该罪的量刑幅度含十年量刑的本数,属于追诉期限十五年的规定,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4、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侦查机关补充提交的到案情况说明,郑斌涉嫌从谭某处获得过内幕信息,侦查机关根据监察委移送的线索相关资料以及调取的湖南投资公司五十大股东名册分析,发现翰通投资公司证券账户在股东名册之中,公司均由郑斌实际控制;郑斌到案后,供述了其使用公司账户炒股的事实,还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陈某1个人账户买卖湖南投资股票的事实;2018年6月,侦查人员前往相关的证券公司调取了相关的书证材料,因办案力量有限,该时期主要以突审及外调工作为主,未对该部分交待的事实形成笔录。也就是说,郑斌到案后,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实施内幕交易犯罪的事实部分,因侦查机关事先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部分已超过追诉期限,郑斌个人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可以认定系自首。
    三、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斌作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公司股权配送及竞买土地重大投资的信息买卖该股票,非法获利83.083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斌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斌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共四个月零十七天。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郑斌非法所得人民币83.0838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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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