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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分包中,涉及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合理损失,如何界定?
释义
    【事实理由】
    2020年8月13日,某建设集团(承包方)与某市公司(分包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将涉案项目劳务作业分包予该公司,双方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总款暂定751万余元。
    某市公司自认将部分木工劳务作业转包给刘某(个人),口头约定按照工作量结算,每平方米65元左右(刘某称每平方米65元至67元不等)。张二系刘某劳务组工人,按日计算劳务费。
    2021年3月8日,我接受刘某雇佣,至涉案项目做木工,400元/日。2021年3月26日,我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施工现场搭建的拉杆架上摔落,胸部、腰部多处受伤,刘某曾垫付部分医疗费。现诉求剩余损失。
    某建设集团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是涉案项目总包方;我公司已将涉案项目的1-4号楼地下室主体结构分包予某市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分包合同。张二受伤一事与我公司无关。
    某市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如某建设集团所述,我公司是涉案项目1-4号楼地下室主体结构的劳务分包方,双方间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我公司拿到该项目劳务后,自行组织施工。刘某是我公司的小班组,我公司与刘某口头约定,按照工作量结算,每平方米65元左右。张二不是我公司项目上的员工,我公司不知道张二受伤一事,也没有为其出过医疗费等款项。
    刘某辩称,某市公司的老板介绍我去项目上做木工,口头约定按施工量结算,每平方米65元至67元不等。我找了李某,李某又叫了同村的张二一起给我干木工。我和李某约定,400元/天,我与李某结算、李某再和工人结算;李某自己也是工人、没有吃差价。事发时我不在现场,听工人说张二从架子上掉下来了,应该是他从四米左右高度的杆子上踩滑了、掉了下来。出事之后,我让工人拉着张二去医院,我支付了医疗费,后来出院的时候,也是我找工人送他回的老家。
    【争议焦点】
    劳务分包中,涉及责任主体、责任比例、合理损失,如何界定?
    【法院认为】
    基于在案证据,我院做出如下考量:
    争议一、责任主体
    依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某建设集团→某市公司→刘某→张二”即某建设集团将涉案劳务项目分包给某市公司,某市公司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刘某个人,刘某雇佣张二。
    鉴此,在张二于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下,某市公司应与刘某担连带责任,赔偿事故所致张二各项合理损失。
    争议二、责任比例
    双方均无法提交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我院对张二所述“登高、在安装加固模板时跌落地面”予以采信。
    对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我院判定责任比例为7:3,即某市公司、刘某担连带责任负担70%合理损失,张二自担30%合理损失。理由如下:其一、某市公司、刘某。涉案劳务需登高作业。目前无证据证明两方向张二提供了安全绳而张二拒绝使用,亦无证据证明两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进行了监督管理。故某市公司、刘某对此事故发生有责。其二、张二。结合年龄、打工经历,张二应知晓登高作业时需使用安全绳以保障自身安全,故张二对当日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责任。
    争议三、合理损失
    考虑70%赔偿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项除外),某市公司、刘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事故所致张二医疗费22395.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元、误工费1.75万元、护理费6720元、营养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25678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鉴定费2205元;以上合计318611.84元,扣除刘某已支付38926.26元(29000+9926.26)后,仍需支付279685.58元。
    【判决结果】
    1、某市公司、刘某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张二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79685.58元。
    2、驳回张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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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