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与刑罚如何相互抵消? |
释义 | 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只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行政机关先行处罚后发现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可折抵刑罚。行政处罚法旨在保护当事人,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实施中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准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需刑事处罚应及早移送司法机关,避免重复处罚。 法律分析 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一定的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 第一,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 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刑事处罚; 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 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主体不同,因而在对一个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上,可能会有差异。例如: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先发现,并认为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司法机关了解到了有关情况,认为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要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可能同时受到了两个处罚。实践中,存在对违法行为先于刑事处罚而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较多,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行政处罚法对这种处罚的执行作出了规定,即如果行政机关对一违法行为先于司法机关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罚,司法机关在这之后又必须对同一行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应当依法相折抵。即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认真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力求准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确须给以刑事处罚的,应及早移送司法机关,以尽量避免这种先适用行政处罚后又必须适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结语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情况是有一定特定条件的。只有当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该处罚已开始执行时,才会发生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实施中的问题。为避免先行政处罚后刑罚的情况发生,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并及早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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