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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释义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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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1: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