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1.申请人。 2.申请事项。 3.申请事实和理由,并请求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