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某些不可描述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犯罪中的性行为?研究(二十) |
释义 |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 刑事法律咨询,可以私信或在百度搜索【解忧刺猬】找我。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办案导读: 强奸,指男性违背女性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女性进行性交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采取上述手段而进行的口J肛J是否属于强奸犯罪中的性交呢? 现实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嘴巴和肛门不是性器官,因此,不构成强奸罪中的性交。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强行与女性性交行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因此,对于强制女性进行口J肛J的行为应排除在强奸罪之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口J肛J属于强奸罪中的性交行为。 或许下面将分享的真实案件,能带来一些启发……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J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 2020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J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L某某为微信好友,因L某某与男友闹别扭,J某某趁虚而入,分别于9月8日、9日在其驾驶的车辆内与L某某先后发生两次性关系,期间J某某偷拍了L某某的裸照。 2020年9月11日J某某欲约L某某见面再次发生性关系,L某某因为与男友和好,拒绝与J某某见面,并称要断绝联系,J某某遂将裸照通过微信发给L某某,以散播裸照的方式威胁L某某出来见面。 9月11日11时许,J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雅阁轿车到**公寓门口接上L某某,驾车将L某某带至**镇**小区地下车库,在车内以“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相威胁的方式强行与L某某发生性关系,因L某某要与其断绝关系,J某某为求刺激并报复L某某,要求L某某为其口J、肛J,并在肛门内射精,致L某某肛裂伤。 作者评析,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1、双方发生的前两次发生性行为,系自愿,不构成强奸。 2、关键在于第三次性行为,J某某以裸照威胁L某某,但发生的却是口J、肛J。我国刑法上目前强奸罪中的性交只有一种狭义上的性交——特指针对双方性器官。对于强奸既遂的认定,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接触说,插入说,射精说,强奸罪所指的“强奸妇女”,需达到性器官的插入(被害人为14岁以下未成年的,采用接触说)。插入指的是对性器官的插入,而不是指嘴巴或者肛门。因此,第三次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中的性交。 3、但是,必须注意,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仍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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