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借贷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
释义 | #融资租赁纠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白律师起诉:1.确认原告与被告1签署的编号为CONXXXXXXXXX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17日解除;2.判令确认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被告1协助办理机动车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1返还租赁车辆;4.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到期租金144,285元(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1月17日);5.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月17日逾期违约金15,622.31元以及以欠付到期租金144,28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标准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6.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未到期租金损失521,115元(未到期租金817,615元扣减保证金296,500元);7.判令被告2就上述第4至第6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1于2020年7月12日与原告签订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ONXXXXXXXXX)(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购车款1,360,000元为对价,从被告1处购买型号为奔驰(进口)G级18款欧规G350D(平行进口)(机动车登记证书载为XXXXXXX),车架号XXXXXXJ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牌号为XXXXXXX的车辆一台(以下简称租赁车辆),原告取得租赁车辆所有权后,再由被告1向原告回租租赁车辆使用,租赁期限3年,每月为一期,共36期,每期租金48,095元。租金支付日为每月15日。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被告1应于租赁合同起租日前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96,500元及首期租金48,095元,共计344,595元。原告应向被告1支付购车款1,360,000元、购置税100,000元、保险费20,000元。原告与被告1签署了《委托付款协议》,被告1委托原告将购车款支付到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且双方同意采取部分差额支付的方式支付上述款项,鉴于被告1已向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购车款344,595元,被告1实际应差额支付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剩余购车款1,015,405元。2019年7月15日,原告向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剩余购车款1,015,405元,同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购置税10万元、保险费2万元,累计支付1,135,405元。被告1出具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及验收证明书》,证明原告履行完毕租赁物总价款的支付义务,原告取得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并将租赁车辆交付给被告1使用。被告1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后,2020年10月第16期租金开始未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向被告1催索租金,但被告1推诿搪塞。被告2在租赁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为被告1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黑律师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本案名为融资租赁,实质为借贷,不应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82,500元作为每期偿还本息的计算依据。案涉税费、保险费均由被告1、被告2交付,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每期利息予以调整。2.原告虽然同意被告1、被告2一次性付款终止合同,却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实质是故意致使被告1、被告2违约,追求更高的利益,被告1、被告2有暂不支持款项的抗辩权。首付租金应计入已付租金;《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是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关于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加重一方责任的约定,对被告1、被告2没有约束力;原告的还本付息计算方式不清,存在过高问题。 法院判决:租赁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载明:车辆类型为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为XX牌,车架号XXXXXXJ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1,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1月3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XJEXX**。2020年6月30日,被告1就租赁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1、被告2之间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原告以支付总价款为对价取得被告1所有的租赁车辆所有权,被告1再向原告租回前述车辆使用。被告1、被告2主张本案并非融资租赁法律纠纷,系借贷法律纠纷,对此本院认为,被告1、被告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融资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售后回租业务应属明知,且本案所涉租赁车辆真实存在且已特定化,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融资融物的特点。被告1、被告2未举证证明本案属于借贷法律纠纷,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现已依约提供融资款及租赁车辆,被告1于2021年1月16日支付第16期租金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已属违约,按照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1返还租赁车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2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本案原告的融资本金,原告在本案中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为1,135,405元,其中剩余购车款1,015,405元、购置税10万元、保险费2万元,另原告与被告约定以抵销方式支付的首期租金48,095元,本案原告实际融资本金合计为1,183,500元。原告的到期租金、违约金、剩余租赁期间租金损失之和不超过以融资本金1,183,500元与以1,18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之和。 百纳律所企业文化:百纳律师,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百纳律师,做有良知的律师;百纳律师,你身边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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