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属性或产权归属。 婚姻存续期间 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结婚之前的财产和结婚之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这个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则不适用于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清偿。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