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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性犯罪案件律师:案发时系学生是考虑因素之一」辩护实务(二)
释义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常提醒自己、也反复告诫当事人:究竟构不构成犯罪,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一切要以事实为准、以证据为准、以法律为准!如果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则不应当定罪——必须坚持共同的信念,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刑事法律咨询,186+2087+1036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坐标广州深圳。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互联网经济犯罪等。
    作者: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强奸行为),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学生等情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按不起诉处理。
    酒后乱性,铸成大错。如果确实犯了严重错误,不要心存侥幸,除了投案自首,还应积极地弥补过错并取得谅解,这有助于为后续辩护赢得空间和机会。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司法机关以教育挽救的方式予以处理,给了年轻学生一个重生的机会。
    (注:来源于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基本案情:
    B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
    2018年*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B某某租车后,邀约同班同学D某某、S某某以及S某某女朋友Y某某一起到***游玩,当天晚上来到***县城***处与W某某一起吃宵夜喝酒,*月21日凌晨1时许宵夜结束后D某某已经醉酒,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B某某将被害人D某某搀扶带至***县**镇**宾馆**房间休息。在房间内,被不起诉人B某某趁被害人D某某酒醉之机,违背被害人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发后,被害人D某某于2018年*月22日21时许到***派出所报案,被不起诉人B某某自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次月2日,被不起诉人B某某家属对被害人予以赔偿之后,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给予谅解。
    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B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B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时系在校学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B某某不起诉。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刑事法律咨询,Call 我:186++2087++1036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互联网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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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