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
释义 | 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企业间债务是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 一、租赁留置权是什么,租赁留置权是怎样的成立的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下列要件租赁留置权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 (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二)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但同时,它们又存在诸多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其实,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三、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权吗 不可以,留置权是严格的法定权,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留置权。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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