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财产保全的分配方式是如何的 |
释义 | 法院财产保全分配的方式包括: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没有该权利的,按照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一、因特别的担保 特别担保,即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履行的前后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二、轮候查封中优先权如何分配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时,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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