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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合同的代位权
释义
    代位权: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取代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
    3、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
    二、我国法律对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三、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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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2: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