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婚姻律师:婚后发现男方性功能障碍,彩礼还要返还吗? |
释义 | 更多法律问题可以点击左上角头像进入主页,私信、电话联系律师 彩礼,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真诚恋爱关系之上,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以表达缔结婚姻的诚意。《礼记》中便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的古语,可见彩礼作为我国的习俗源远流长。但是这一习俗也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村民李某就因离婚是否需要退还彩礼的问题而苦恼不已。 李某与丈夫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张某便因为车祸原因丧失了性功能,并对李某隐瞒了这一事实。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举行了婚礼。婚礼结束三天以后李某得知情况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张某对李某提出的离婚要求表示同意,但认为李某应返还自己给其的彩礼共计33000元和相关首饰。面对张某的要求,李某认为张某隐瞒性功能障碍这一影响夫妻双方性义务履行关键信息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彩礼不应返还。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李某应将33000元及首饰等彩礼返还给张某,但张某需给予李某抚慰赔偿3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方性功能障碍导致婚姻破裂是否构成女方不返还彩礼的理由?由上述法院判决可见,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解释并未将男方性功能是否障碍纳入考虑范围内,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认定依据主要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举行婚礼后三天便发现张某性功能问题并起诉离婚,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第(二)项情形,因此李某应当返还彩礼。但因张某在婚礼前隐瞒自身性功能障碍的事实,给李某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法院在合理范围内判决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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