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属管辖范围:民事诉讼中的案件分类 |
释义 |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及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可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案件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案件包括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具体而言,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特殊原因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可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不成后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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