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顺位可以变更吗? |
释义 | 冯某是养鸡专业户,为了修葺和扩建自己的鸡舍,需要资金4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冯某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因为禽流感的影响,冯某养殖的鸡损失了将近三分之一。于是,冯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用于鸡舍的消毒与购买新鸡进行养殖,双方约定了一年的还款期,冯某以自己价值100万的房屋作了第二次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冯某与李某约定的还款日期先于其向陈某借款的还款期限,李某希望自己的抵押权顺位先于陈某。那么,抵押权顺位可以变更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本案中,在冯某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之上设有陈某的40万元抵押和李某的20万元抵押,总抵押额是60万元,没有超过房屋的价值100万元。所以,即使变更了抵押顺位,当冯某不履行债务时,在李某优先受偿20万元后,还剩余80万元,完全不会影响陈某40万元债权的实现。因此,只要不影响到陈某的利益,李某与冯某是可以协议变更抵押顺位的。但如果会对陈某产生不利影响,如当房屋价值为50万元时,就必须经过陈某的书面同意.李某才可以与冯某协议变更抵押顺位。 抵押权的顺序是抵押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规定了抵押权顺位,目的是保障抵押权的正常行使。在一个抵押物上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权的实现是有先后顺序的,这一点值得当事人注意。在都经过登记的情况下,先设文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抵押权,受偿权也依照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如果出现当事人为串通损害另一方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变更顺位的情况,法律对另一方抵押权人是予以保护的,利益被损害的抵押权人应该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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