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聘单位、工作单位、发放工资的单位不一致时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
释义 | 现在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成立多家公司,采取由其中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实际接受劳动,由第二家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再由第三家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由第四家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的用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使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由此,认定劳动关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在有多个单位存在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为哪家公司提供劳动;其次哪家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第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不是都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条件;第四哪家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受哪家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 案例: 201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委托乙公司帮其找人承包厨房,甲公司负责管理承包的人,劳务费用甲公司转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给承包的人。后来乙公司指派自己公司的张三寻找人来做这件事。张三找到李四。李四入职之后,工资由丁公司发放,甲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李四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院不予受理后,李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甲公司与李四达成和解,支付了双倍工资。 在这个案件中,招聘的公司、实际工作的公司、发放工资的公司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李四与甲公司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条件,李四向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也接受了李四的劳动,工资虽然由丁公司支付,但实际是甲公司承担,而李四也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认定李四和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向李四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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