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已突破传统的传播模式,更多时候是借助网络、各种非法平台,以更广泛、更快捷、更隐蔽的方式进行。这一特点往往给办案机关带来更大的办案难度,取证难,需要突破技术难度,而且往往传播者流动性比较大,借助的平台、软个比较多,很难固定证据。另外,参与者往往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网名或假借他人之名进行违法行为。 孙律师曾经办理过借助平台进行“黄播”及借助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平台“主播”及平台负责人流动性非常大,隐蔽性很强等特点。网络犯罪的特点要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须从证据本身的特点出发,严格甄别各种电子证据,不能只重口供,而是电子证据、影像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办理该类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网络不是法律的飞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留下痕迹,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网络平台的管控越来越规范和严格,司法部门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越来越大,网络侦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将更容易被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