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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有权起诉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释义
    
    标题
    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起诉要求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
    案件信息
    案号:(2021)鄂06行终48号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原告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也即用益物权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认为某某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对某某镇政府征收的案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某华在保康县后坪镇高碑村六组拥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561.08平方米。2010年10月2日,李某明与李某华签订了《房屋(鱼池、鸡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某明对该房屋进行了绿化、鱼塘、鸡棚修建和厨房、餐厅装修等,支出费用139731元。2010年11月26日,李某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办了保康县后坪镇高碑农家乐。2016年12月,因保康至神农架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李某明租赁使用的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4月1日,后坪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华签订了《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坪镇政府对被征收人李某华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共计补偿2598631元,并要求被征收人李某华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李某明配合后坪镇政府征迁的要求,停止营业并进行了搬迁。2018年4月,案涉房屋被拆除。2019年8月15日,李某明诉李某华和后坪镇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2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李某明提供的证据来看,第三人后坪镇政府征收李某华的房屋给其的补偿费用中,并没有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及临时过渡安置费用”。李某明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后坪镇政府支付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征收第三人李某华的房屋,第三人李某华为被征收人,应当由征收人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李某华按照相关规定公平补偿。被征收人李某华的房屋在被征收时已出租给原告李某明经营农家乐,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李某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被征收人李某华得到补偿后与承租人李某明协商分配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因此,原告李某明直接要求征收人保康县后坪镇人民政府支付征收李某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请求,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驳回起诉。
    一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李某明是否有权对被上诉人后坪镇政府征收的案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费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明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也即用益物权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其认为后坪镇政府与第三人李某华签订的《保神高速公路保康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损害其合法权益,并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2020)鄂0626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房屋征收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权利义务、救济途径不同,容易发生混淆,当事人应视情况采取不同的诉讼手段。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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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4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