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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直肠癌造瘘手术的国家残疾认定标准是几级?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登记可以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死亡又或者是重度残疾;2、二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已经中度残疾又或者是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了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4、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出现了明显人身损害,造成了其他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恶性肠癌可以办大病特病吗?怎么办?
    法律分析:特殊病种通常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具体病种范围由各地医保部门制定,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医院会根据诊疗结果出具《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参保人员凭审批表、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所在单位证明,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是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的,可以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其中一级医疗事故是指该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分为4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在嘉定区中医医院直肠癌治疗期间,妈妈意外发生脑梗死,导致左侧偏瘫,因为病情没有及时诊断。现在不能自理,需要24小时护理 对患者和家庭造成很大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未对处理的期限做出规定。但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生的手术失误导致二次手术,跟医院私下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分情况来看,一是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二是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杨民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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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