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最新):债权转让未通知,受让人原则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 |
释义 | 供应链律师第120期 基本案情 张三将其对李四的500万元有效借款债权转让给王五,但未通知李四。后王五直接以李四为被告提起诉讼。李四抗辩:未曾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请求法院驳回王五的起诉。 法律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而,若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换言之,能否直接以起诉替代通知? 观点之争 【肯定说】 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债权受让人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与直接通知并无本质区别,属于有效通知,债权受让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2022)青01民终1389号、(2022)鲁02民终6819号、(2021)冀08民终3778号、 (2018)辽02民再211号等裁判文书均采纳本观点。 【否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下称“二巡”)在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中认为: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且直接起诉存在滥用司法资源之可能。 律师评议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在不改变权利义务内容的情况下,将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为确保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变更而遭受不利益,保护其信赖利益,故而设立通知制度,即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且一经通知不得随意撤销。 看似简单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却造成争议:究竟应由谁来通知?究竟应如何通知?《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 谁来通知?一般认为,以债权人通知为原则,以债权受让人通知为补充。原因也易理解:受让人与债务人往往并不熟识,受让人突然拿出一纸文书,通知债务人今后只能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一定会向债权人进行书面核实确认。为便捷交易,故而以债权人通知为原则,以受让人通知为补充更为妥当。 如何通知?一般认为,债权转让之通知乃观念通知,应不拘方式。一经到达即对其发生效力,至于债务人是否拆阅、是否认可,并不影响通知的法律效力。 综上,成功律师倾向“肯定说”,受让人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应为有效通知,二巡之观点过于机械。 但为防止具体法院采二巡之“否定说”而裁定驳回起诉或致打草惊蛇,成功律师建议受让人:可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要求债权人配合及时另行通知,并在起诉时考虑列债权人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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