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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视角探析:你买的“快递盲盒”,存在法律风险!
释义
    近日,朋友说同事在快递小哥那花了150块买了一个很久没人认领的快递,竟然拆出了一个价值千元的蓝牙耳机,让朋友很是羡慕,表示这种“快递盲盒”也太棒了。于是去以“快递盲盒”在各大平台网站上进行了检索,发现目前“快递盲盒”褒贬不一,有的人认为“快递盲盒,玩的就是心跳,玩的就是刺激”并非常享受这种刺激的感觉;但也存在一种声音表示“快递盲盒拆出来的都是垃圾”,盲盒中产品的价格远远低于购买盲盒的价格,认为快递盲盒装的都是没人要的便宜货。“快递盲盒”抓住消费者的心理迅速走红,对于这种“快递盲盒”,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让新出台的《民法典》告诉我们答案。
    一、买卖“快递盲盒”涉嫌侵犯财产权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快递盲盒”多来源于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且由于外包装、运单破损等无法处置、无人认领的快递,其在本质上并不属于纯粹的无主物,应属于因快递原因导致对该快递享受所有权的原收件人丧失占有的遗失物。依据上述《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作为原收件人,在满足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条件之前,对该快递的所有权,而快递员(快递公司)出卖该快递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原收件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故擅自买卖“快递盲盒”存在较大被原收件人追索和请求赔偿的可能性。
    二、买卖“快递盲盒”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权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就“快递盲盒”而言,这些无人认领的快递上可能存在原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而快递员(快递公司)作为快递运输阶段中的信息处理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载有他人个人信息的快递进行转售,可能造成对原收件人个人信息的泄露,涉嫌泄露或未经自然人同意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造成对原收件人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侵犯。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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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