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如何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 |
释义 |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时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中的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有异议的,可以发回重审。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刑法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侵犯军人职务罪) 最高法院通知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六省对部分毒品犯罪核准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并在原有一院两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死刑复核庭。三个刑事法庭,四个刑事法庭和五个刑事法庭。负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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