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问题研究 |
释义 | 关键词: 刑法立法/少年刑法/未成年人/刑罚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在刑法学领域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两分法不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没有按照两分法给予区别 关键词: 刑法立法/少年刑法/未成年人/刑罚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在刑法学领域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从宽处理和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两分法不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没有按照两分法给予区别对待。建议以两分法为基础,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附加刑的范围和不适用的刑种逐项在总则予以明确,并完善分则规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刑罚设置的原则是指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立法者选择刑种和刑度的观念和理性认识。从一般立法原则与刑法立法实际相结合的角度看,刑罚设置应当坚持依据犯罪危害程度的原则,等级设置合理的原则和体现刑事政策的原则。[1]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除了要坚持上述原则外,还需要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出发,落实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是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精神。这些精神体现在国家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性法规中。 二是明确对未成年人设定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最终归宿。[2] 关于刑罚的目的,历史上有报应论、功利论和执中论之争。[3] 功利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也称为目的论。[4] 现在,持折衷观点的综合主义刑罚目的理论,已经在当代西方刑法学者中被公认为刑罚目的构想的最佳方案。[2](P240) 在我国,对刑罚的目的虽然也学说众多,① 但是,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观,已经称为多数学者所认同。从刑罚设置角度讲,特殊预防的使命更加重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就是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三是坚持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个别化原则。“刑法立法中体现个别化的要求,就必须对不同种类的犯罪进行罪和刑的分级,犯罪等级的设定是犯罪个别化的需要,刑罚等级的设定是刑罚个别化的需要。”[5] 而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刑法属于特别刑法,更应该体现个别化,在立法形式上,不能把少年刑法附属在成人刑法之中;在立法内容上,应当充分考虑少年犯罪人个别教育保护的具体情况,为个别化原则的践行留下足够的空间。[6] 四是坚持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原则。要以多刑种、多刑制的刑罚体系取代自由刑的中心地位,推崇教育刑。要以非刑罚处理优于刑罚处罚、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的理念,构建未成年犯罪的刑事处置规范。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的缺陷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真正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定只有一个条款,② 即《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情况表明,在我国刑法中,除死刑外,其他的刑种都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种立法模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而言,具有以下缺陷: (一)刑罚设置的价值取向不明确 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虽然也一直关注着“教育、预防、挽救”的方针,但在具体规定上体现不多。现行立法是把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的特殊人群,给予一定的“照顾性”待遇,只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把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对待,给予完全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地位。 (二)刑罚设置的种类、幅度和方式不科学 一是在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中,对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自由刑的限制甚少,重刑种对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配置。凡是成年人领域的重罪,自然被推定为在未成年人领域也是重罪,设置严厉的刑种和大幅的刑度。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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