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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使适用条件有什么呢
释义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一、该行使三大抗辩权的条件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双务合同指的是什么
    双重合同是指双方相互承担支付义务的合同。销售合同是典型的双重合同。双重合同和单一合同之间的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件是:在同一双重合同中相互负债;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已到期;另一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另一方未履行或约定履行债务;
    2、首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是:在同一双重合同中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
    3、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在同一双重合同中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显著降低,不能处理支付义务的实际危险;先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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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