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
释义 | 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后,如何正确界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的区别?第一,区别标准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农业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所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严重后果,应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 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区别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将被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上述后果,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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