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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亮点?律师来解读!
释义
    2022年10月30日上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是自1992年立法通过以后的第三次修订,是一次“大修”。2021年12月首次公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来,共经历三次审议、两次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此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有条文的基础上也进一步完善了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在妇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以及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男女平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方面针对妇女独特之处,做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亮点颇多,其中有很多规定值得解读学习,下面就由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袁丽律师进行解析。
    
    亮点一: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预防制止性骚扰和惩治措施立法
    此次修订将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以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对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本次修订直接将“语言、文字、图像”明确规定为性骚扰的方式。同时将相关单位和国家机关作为接受投诉的单位,且必须做出处理结果,有义务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第八十四条对违反该条规定,有关单位对妇女权益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推诿、拖延等行为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该规定出台以后将会避免受害妇女投诉无门、投诉无果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做出了八个规定: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亮点二: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升级”,婚恋交友也不容暴力,突破《反家庭暴力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条规定扩展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了不少女性在分手或离婚后,遭到人身威胁和纠缠搅扰想要保护自己却无法可依的问题。诸如此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歌被害案、拉姆被害案,都属于分手离婚后造成女性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极端暴力案件。之所以对女性有特殊的保护,是因为在男性本身有家暴史情况下,女性都会更容易遭受到家庭暴力,并且女性对于男性公开性隐私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影响,往往会更为沉重。所以此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对女性更多保护的规定。
    亮点三: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呵护女性的身心健康。
    亮点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
    第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招聘过程做出了五条禁止性规定: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因结婚、生育等原因差别化对待妇女,根据女性特点,保障了女性就业方面的相关权益。
    
    袁丽律师
    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婚姻家事
    律师简介:袁丽,毕业于青岛大学,中共党员,现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的合同审核、制定,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企业合规方案。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处理,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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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3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