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是否是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该主动办的份内事儿吗? |
释义 | 通过上面的文件可见,农地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都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国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均不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处分的法律效果。 农地土地确权登记目前所有的通知意见,都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均是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都是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达方式。无论确权与否,都不对农民是否占有土地产生改变。 一、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所部门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属,业务监督。同级部门对其他部门的专门监督,如审计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内部的监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3、互不相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外部的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与公民的监督。 二、集体土地信息公开的申请 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村民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同时,征地批文等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由于征地行为涉及各级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的文件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制作,如果完全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不利于和不方便群众获得政府信息。因此,基于便民的考虑,往往适用就近原则,申请人也可以向保存此类信息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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