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叫去做笔录还有可能不起诉吗 |
释义 | 要看当事人是否涉案以及是否有犯罪事实,如果有,就会起诉。做完笔录之后,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会将案件公诉至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一、公诉案件流程 (一)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即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在时间上一般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完毕,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机关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尚不够充分,那么可以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重新进行侦查。 (三)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在时间上,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流窜等犯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开庭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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