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适用要求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要求分别是: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定其他要件等。 一、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使用法定范围有哪些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二、合同抗辩权有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合同抗辩权中的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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