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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释义
    司法解释明确再审程序的规定,包括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申请书所需内容和材料等。同时,明确再审事由,避免当事人与法院判断标准偏差。对于新证据的界定,包括庭审结束前新发现的证据、无法取得或无法提供的证据以及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审查再审可以通过径行裁定、调卷审查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一般由本院提审。此外,案外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分析
    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要证据视为新证据明确再审事由避免当事人与法院判断标准偏差解读一:规范法院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司法解释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对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了明确。还规定在收到申请再审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的五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完成受理登记手续,并应当同时向申请再审人和对方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
    解读二:明确再审事由避免当事人与法院判断标准偏差
    从进一步增强操作性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以及“错案”标准上的偏差。在审查再审事由是否存在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
    解读三: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要证据视为新证据
    一方面,在明确再审事由的相关关健词中对何为再审“新的证据”予以界定。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等三种情形,明确为“新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又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十条第二款将其规定为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
    解读四:径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当事人成为审查申请再审三种方式
    为了破解“申诉难”“再审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当事人等三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根据案情,分别采用。司法解释还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
    解读五:案外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
    结语
    司法解释对再审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明确了再审事由的界定,将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要证据视为新证据。此外,解释还规定了裁定、调卷审查、询问当事人等审查方式,并明确案外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法院受理再审申请,避免当事人与法院判断标准偏差,提高了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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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1: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