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生育委员会高清版 |
释义 | 机构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48号),职能调整后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编报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九)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能(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委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政务信息、信访、保密、督办以及基建、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计划财务司 研究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国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编制中央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计划外生育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四)宣传教育司 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组织委新闻发布会。 (五)科学技术司 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的规章;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拟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 (六)人事司 拟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七)国际合作司 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计划生育的国际援助项目;负责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计生委”,是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务院原组成部门之一,于1964年首次设立,1981年3月第二次设立。 2003年3月,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务院原有直属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是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的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2013年3月,根据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人口计生委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主管全国医疗卫生事业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前身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3月整合组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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