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是男方在婚前已经以全部的金额购置了房产,那么该房产为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双方离婚的时候女方是不能主张分割房产的,但是如果男方将婚前的房产加上女方的姓名,则该房产将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是可以主张房产的分割的,并且若是没有具体规定份额,房产将会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