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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公出差接受私人宴请后猝死是否认定工伤?
释义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
    1、争议焦点
    2、裁判要旨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唐某受单位委派开车从巴马县送本单位领导到南宁市参加会议,工作时间是始于离开单位终于回到单位的整个出差期间,工作任务是根据领导的安排接送领导参加会议,其余的时间就休息等待任务。唐某在等待任务期间应朋友之约外出就餐,餐后没有到会议指定酒店而自行在其他酒店休息,次日凌晨被发现猝死,属于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唐某确实有参加个人活动的行为,但唐某参加的个人活动仅仅是外出吃饭,没有其是否从事其他活动的相关证据,也没有唐某在参加个人活动期间受到伤害的证据,唐某吃饭结束后即入住宾馆休息,在休息时突然死亡,出诊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是:“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其内涵即“因病突然死亡”,因病突然死亡不属于《工伤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参加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死亡的情形,因此,唐某存在因公出差期间参加与单位委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亦不影响本次工伤认定。二、被告的巴人社工不认字(2013)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与巴人社工不认字(201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相同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巴人社工不认字(2013)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由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近年来因公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对因公外出的职工来说,外出时所处的环境是陌生的,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无法预料,因公出差期间遭遇伤害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在判断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所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时,应当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职工因公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职工外出经过的区域都可视为工作区域。本案唐某因公出差,其工作时间是始于离开单位终于回到单位的整个出差期间,工作场所是会议安排的地点周围的合理区域内,唐某虽然接受私人的宴请外出就餐但还是在合理的区域范围内,应认定其还是处在工作岗位,就餐后在附近的宾馆休息,没有从事其他活动,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工伤。本案被告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认定唐某为工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巴马法院因此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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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