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是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有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此时债务人可以以此来对抗第三人吗?比如,甲、乙签订了购买电视的合同,后甲与丙约定,将甲接受乙交付彩电的权利转让给丙(即向丙交付彩电),并通知了乙。后来,丙要求乙履行义务时,乙却称甲没有按照当时合同的约定交付价款,拒绝履行交付义务,那么乙的要求是否合理呢?《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据此可以得知,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当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以对债权人的抗辩来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