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 |
释义 | 指定监护人,是在原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很好履行监护责任之时,有被监护人的其他相关权利人或社会组织申请,由法院制定相关人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指责的自然人的一种制度。 一、怎样变更监护权 变更监护权必须由相关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然后,人民法院根据其他人的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包括: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或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 二、户口和监护人是谁 不是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能力监护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1、是祖父母、外祖父母;2、是成年的兄、姐;3、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何设立监护关系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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