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医学会不予受理、中止、终止鉴定如何处理的问题 |
释义 | 审判实践中医学会不予受理法院委托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院方提供不了病历,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病历丢失,二是患方中途转院,医方没有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多见于突发性的疾病,医院进行抢救后,患方未经医院允许转院。另一情况是建立了病历档案,但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或时间过长销毁。对于院方提供不了病历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2、医患双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存在争议 医学会以双方对检材存在争议为由而不予受理。即先由法院解决病历真实性问题,然后才能予以受理。有的即便受理了,也会以此为由中止审理。 3、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的医生执业地点与执业证不符,以及非法行医等。这类情形也不少见,主要是各医院之间相互竞争,争相抢挖人才。如某医院将另一医院的儿科专业学科带头人挖到自己的医院,但由于其所在的医院不同意其调转,不给其出具手续,而医院又没有办其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学会就会以涉案医生执业地点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或受理以后中止鉴定。 对于以上中止鉴定的情形没有恢复,医学会会再下发一个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通知,对于终止鉴定的通知下发后法院如何审理此类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继续做司法鉴定,有的直接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有的推定医方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予以赔偿。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什么情况可做司法鉴定。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相矛盾的时候如何采信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医学会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如何处理,对于双方当事人对检材发生争议时,由哪个部门对检材特别是病历的添加、涂改是否影响病历的实质内容做出鉴定。从而使法官能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思路明晰,方法得当。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依据,而不至于象目前这样各自为政,五花八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王玉臣)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有哪些情况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要求双方达成合意,共同提交医学会申请,仅有一方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医疗机构处理,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并且浪费医疗资源,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医疗机构已经受理了,其他的医疗机构就不应该再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的争议已经解决,再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医疗事故鉴定的本着解决双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现在双方已经协商调解解决了,所以就不必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 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除外; 构成非法行医的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纠纷,非法行医者很有可能会被公诉机关起诉。该种情况就应由公诉机关进行处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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