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
释义 |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民法典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哪些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包括哪些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包含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二、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确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连带定期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仅在约定的一定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不定期保证责任期间: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对保证人在什么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进行约定,则成立不定期保证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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