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配偶生育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侵害配偶生育权一般不可要求赔偿,但中止妊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生育权特性包括义务性、依赖性、身份性、牵连性。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权利,也可选择不生育,国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和保健措施,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益。 法律分析 侵害配偶生育权一般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但是因为妻子中止妊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生育权的特性有义务性、依赖性、身份性、牵连性。 一、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吗 侵害配偶生育权不可以要求赔偿,可以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 2.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 3.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二、生育权有什么特性 1.义务性。生育,作为人类世代延续的必要手段,是个体对人类和社会的义务。生育,还关系到相对方异性主体的许多权利;关系到下一代人的诸多权利;关系到婚姻家庭领域乃至国家社会的和谐与秩序;还关系一个民族的伦理道德秩序。 2.依赖性。生育权具有非独立行使性,男女两性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实现不以权利主体以外的他方的实际作为为必备条件,其他人的不作为即是对该权利实现的合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也离不开男方的配合,即生育权的实现以男女双方的合意与合作为必要前提。 3.身份性。在现实层面上,一个社会一般认可的生育权还是以婚姻为基础的生育权。婚内生育权是以夫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条件的。 4.牵连性。生育权不仅仅只是个体自然需求满足的问题,生育权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牵连性,而和其他权利紧密相连。 三、法律对妇女生育权是怎么规定的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结语 生育权的特性包括义务性、依赖性、身份性和牵连性。侵害配偶生育权一般不可要求赔偿,但若因妻子中止妊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国家应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节育手术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同时,实施婚前和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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