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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人自验收或者经监理人同意的初验收,并不能等同于竣工验收
释义
    【案情简介】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九条工程款支付约定,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提供初验报告,经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后达到验收条件,14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后完善工程所有资料,三个月内工程结算完成并经有关审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确认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两份《竣工报告》及五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按照约定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则抗辩称,承包人只是完成了初验,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也未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付款条件不成就,双方因此诉讼至法院。
    【裁判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可以划分为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除此之外,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还要进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按照验收的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施工单位自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和竣工验收,当然竣工验收是由发包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本案中,中天公司提供的两份《竣工报告》及五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有承包人和监理人的签字和盖章,仅能证明已按照《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由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非是对案涉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工程最终的竣工验收,要由五方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并形成一直意见的验收,而并非只有承包人和监理人参与的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初验是进行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案涉工程仅进行了初验,初验并不能等同于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协助发包人完整竣工验收,再进行工程结算。至于达到或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住建部有明确的规定,可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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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0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