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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骑车上班路上摔倒,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释义
     经常有人咨询在上班路上骑车摔伤,能否被认定工伤,一般会答复这取决于骑车本人在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而决定的。同样是摔伤有的人是被树绊倒摔伤,有的可能是突发疾病摔伤,有的可能是没注意到摔伤等等,不同的原因,结果可能不同。来看吉林省高院最新的案例吧。
    
    
    一、宁某在上夜班的路上被横倒在道路上的树木绊倒,至车辆损毁,宁某受伤。先侵权诉讼,再行政诉讼至省高院判决人社局依法认定工伤。
    宁某事故发生后,宁某之妻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市人社局中止认定,知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确认后再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宁某诉市园林管理局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故非交通事故,市园林管理局承担70%的责任,宁某承担30%的责任。市人社局重新启动认定程序,确认宁某上班途中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宁某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宁某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后,宁某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审理后,归纳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事故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事故情形;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人社部门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并认定(一)案涉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就宁某与市园林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判决中对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论述,是对涉案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不具有确定案涉事故性质的法律效果,不能替代行政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因此,市人社局仅以民事判决中的部分论述为依据,认为案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作出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或认定责任的唯一要件,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应依法作出事实认定。就本案而言,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定宁龙在该次事故中承担30%责任,园林处承担70%责任,该次事故中没有其他责任主体。因此,即便根据正常人的生活常识,也能得出宁某不承担所谓“主要责任”的唯一结论,无需其再提供“非本人主要责任”其他证据。(三)关于本案判决方式问题。鉴于行政机关已无裁量余地,为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也即直接作出实体性的履行判决。后判决,撤销原行政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判决市人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宁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该案自宁某2018年4月20日发生事故,在2021年才再审判决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历时3年,画上完美句号。为当事人、代理人及再审法院,法官点赞。
    二、张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摔伤,轻微伤,后在单位更衣室换衣服时摔伤,身体左侧不能动弹,给车间主任电话告知,并到医院治疗。后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公司,张某一审被驳回、二审维持后,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自己受到的伤害是在单位换工作服时不慎摔倒所致,但丰某公司工作人员冷某及李某均未在现场看到张某的受伤过程,综合本案证据包括张某本次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其系在单位换衣服时摔倒,故其主张自己属于工伤没有事实依据。张某在上班途中曾发生交通事故,但该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据该案结论单方交通事故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工伤。
    综上两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但第一个案件说理更充分,更具有可参考性。建议如果在上班途中骑车摔伤,除非有法律文书证明你是主要责任,否则还是要积极申请认定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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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