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活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然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是直接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的,但是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没有什么详细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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