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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亲办案例/仓库失火,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释义
    作者: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胡清律师
    随着高温天气到来,火灾隐患激增,尤其是厂房用电不规范,带来更大的火灾风险。一旦发生火灾,便面临民事赔偿纠纷,最常见的法律争议就是财产损失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两起火灾受害者索赔案件收到终审胜诉判决,特撰文供交流指正。
    图片来自网络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6日,合肥市XX县某厂房二层埃X公司发生火灾,烧毁厂房二层及三层货物,厂房产权人为至X公司,委托出租人为万X公司,火灾造成厂房二层及承租厂房三层的依X公司及陈某货物及办公用品烧毁。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认定为二层埃X公司插线板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经评估,依X公司损失为46万余元,陈某损失17万余元。
    火灾发生后,本律师指导受害人多次与二层埃X公司及产权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接受委托采取民事诉讼途径维权。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XX县消防大队、XX县公安局询问火灾情况,并依法向XX县消防大队及评估鉴定机构调取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准备好起诉证据材料之后立即向XX县法院立案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多方了解,本律师后又发现一个重要线索,火灾救援时,至X公司消防喷淋管道总闸阀被关闭没有水,至X公司因此被消防大队行政处罚,本律师立即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鉴定评估机构调取《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经分析,依X公司明确诉请要求直接侵权人埃X公司、厂房产权人至X公司、出租人万X公司赔偿财产损失46万余元、陈某损失17万余元及房租损失,在庭审中,本律师要求法院按照过错酌定厂房所有人至X公司、出租人万X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后被告依法追加插座生厂商某牛公司、插座销售者X五金水暖店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埃X公司赔偿依X公司财产损失46万元、陈某损失17万余元,驳回其它损失请求。一审判决后,埃X公司依法上诉请求改判,合肥中院经审理后改判埃X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产权人至X公司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1、火灾损失如何确定?
    应当以XX县消防大队委托的价格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损失作为定损依据,根据公安部发布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消防机构是核定火灾损失的合法机构,本次火灾造成的原告直接财产损失,是消防大队依据委托合法评估机构鉴定出具的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意见书核定公布,依法能够确定原告本次火灾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另外,难以再现原来的现场,重新评估已经不具有可行性。法院遂认定以价格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损失作为定损依据。
    2、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埃X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的事实,起火部位位于至X厂房二层埃X公司自西向东第三间办公室;起火点位于埃X公司自西向东第三间办公室距南墙0.55m距西墙玻璃2.9m的地面插线板残体所在位置;起火原因认定为插线板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该插线板的安置人为埃X公司,使用人也是埃X公司;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物品,包括其安置使用的插线板,负有管理和安全注意的义务,从而避免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诸如电路故障引发的火灾等损害,由于埃X公司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其经营场所管理使用的电线板因故障引发的火灾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厂房权利人为至X公司,虽然至X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有消防验收合格的认定,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至X公司消防喷淋管道总闸阀被关闭,作为业主对租赁人提醒安全、审慎的管理义务,整个厂房消防喷淋管道没有水可能导致火灾的损失扩大,至X公司亦有相应过错,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至X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依X公司财产损失承担 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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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