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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遗嘱是否可以撤回
释义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公证遗嘱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一、公证遗嘱撤销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二、如何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2、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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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