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让与担保与流质条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与流质条款不同。让与担 保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归属清算型,对担保物进行评估,超出债务价值部分由债权人偿还给担保人,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二是处分清算型,由债权人将担保物予以变卖,将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多余部分归属于担保人。从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可以看出,让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虽已移转于担保权人,但担保权人尚未确定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仍应履行变卖标的物或协议估价,以其价金受偿或以标的物抵偿债权,亦即担保权人仍有清算义务,在标的物的价金超过担保债权额时,就超过部分负有返还担保人的义务,即使在用标的物抵偿债务时也是这样,并非当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流质条款中,担保权人当然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不负清算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