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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推翻遗嘱继承
释义
    

法律主观: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 房屋所有权证 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 法定继承人 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判决书 、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 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或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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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5: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