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后,作为原告应该针对对方反诉的诉状、 证据 ,提出答辩及反驳的证据,积极应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 诉讼 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终结,不能提出反诉。 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联系。 被告可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也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但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本诉法院应当有 管辖权 且反诉不违反专属 管辖 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 |